五、大赛奖项设置
(一)、 上海赛区获奖名额及奖项、 奖品:(上海赛区加设)
☆男女歌手、组合冠军各1名(组)
☆男女歌手、组合亚军各1名(组)
☆男女歌手、组合季军各1名(组)
☆最受欢迎男歌手奖 1名 ☆最受欢迎女歌手奖 1名 ☆最受欢迎组合奖 1 组 ☆ 最佳台风奖: 1名 ☆ 最上镜奖: 1名 ☆ 最具潜力奖: 1名 ☆ 优秀歌手奖: 1名 2、音乐奖项:(在参加比赛的选手作品中评出)
十大网络音乐制作人奖:10名 奖品:(上海赛区加设)
☆最受欢迎网络金曲金、银、铜奖:3首
☆十大网络金曲奖:3首 ☆最佳作词奖: 1首
☆最佳作曲奖: 1首 ☆最佳编曲奖: 1首
☆优秀作品奖: 1首
(二)其他待遇 (上海分赛区和总决赛一致)上海赛区入围30强赴中华演出网总决赛享受E曲成名总决赛同等待遇。
1、可签约中华演出网、广州激情飞越文化传播、广州小豆音乐文化传播、吕飞唱片、广东电视爱乐乐团等 公司,优秀歌手可上《中国原创音乐报》封面。
2、中华演出网和其他合作网站优先推广获奖歌手和歌曲。
3、颁发奖杯、证书及签约证书。
4、原创歌手可与中华演出网合作,开展彩铃下载等无线增殖服务,可以分红同时帮助歌曲推广。
5、安排获奖选手与著名网络歌手及著名音乐权威见面交流或同台演出。
6、参加中华演出网大赛获奖选手大型巡回演出。(待定)
7、各大唱片公司、经纪公司、艺术院团参与选秀。
8、出版中华演出网大赛全国准决赛、全国总决赛、电视颁奖演唱会大型画册。
9、制作参赛选手总决赛、颁奖演唱会DVD,参赛作品CD光盘,获奖者及获奖作品将收入组委会监制、出版的歌曲集和音像制品中。
10:上海赛区特别奖;上海各项冠军各1名可直接签约上海邓化鸣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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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赛规则 (上海分赛区和总决赛一致)参赛歌手必须同意并遵守如下规定:
1、参赛选手必须完全同意并遵守本次大赛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参赛选手参加本次大赛的行为视为其已经完全同意并遵守本章程;
2、选手必须如实填写报名表同时提交近期照片一张。报名参赛人所填个人资料必须真实正确,不得有造假、杜撰或欺骗信息;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证号码、照片、名字 ,否则将不能参赛。
3、选手自行购买参赛期间的人身保险,组委会不承担相应责任。
4、参赛选手应配合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比赛秩序。
5、参赛选手在比赛中应尊重评委的工作。
6、参赛选手须自行准备歌曲伴奏CD;伴奏音乐必须保证质量,若因伴奏质量问题而影响成绩,后果自负。
7、参赛选手必须在比赛开始前30分钟到场,将伴奏音乐光盘交给指定工作人员,并在光盘上标明曲目序号与伴奏声道。
8、参赛选手在比赛前30分钟到场,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9、本次大赛主办单位员工不可报名参加此次比赛
七、著作权纠纷防范机制 (上海分赛区和总决赛一致)为了防止著作权纠纷,本次比赛要求词曲著作权人自行解决和词曲作者的法律关系,演唱者自行解决和配器、录音加工者的法律关系,要求达到:词曲著作权人必须是参赛作品词曲的完全的、全部权利的著作权人,词曲著作权人已经许可演唱者演唱参赛歌曲,词曲著作权人和演唱者的权属、权益分配自行约定,词曲著作权人授权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约等均不得影响大赛主办单位根据本章程附件获得的许可。如有侵权责任,风险自担。 大赛保留对参赛作品权属、权益进行测试、调查、公示的权利。
八、上海协办单位权益: 本次大赛主办及上海承办单位对于本次歌手大赛(含期间举办的专场演唱会以及巡回演出)享有以下权益: 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各种途径向公众或特定受众以免费或收费的方式传播参赛歌手的表演及作品; 对参赛歌手的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并复制、发行、销售录有参赛歌手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以宣传大赛为目的合理使用参赛歌手的肖像和姓名,及其他与本次歌手大赛有关的各项商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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